行业特征决定P2P平台信息披露应遵循高标准

信息披露既可以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相关信息,如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也可以指仅向利益相关人、监管部门等有限范围内的公开,如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

  信息披露既可以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的相关信息,如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也可以指仅向利益相关人、监管部门等有限范围内的公开,如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

  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跟该行业的门槛和经营面向的对象范围有直接关系。对于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而言,购买股票和存款的门槛很低,经营具有较大公众性,因此其信息披露也应该面向社会公众。信托公司、私募基金等,进入门槛较高,主要面向高净值人群,因此其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经营信息的必要性就较小(即便如此,这些金融机构也往往向社会公众主动进行信息披露)。

  而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主要是股东(人数也很少)的自有资金为主,只有非常有限的融入资金,因此其信息披露的范围就更小一些,只需要向股东、债权人和监管者披露相关信息即可。

  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面向全社会经营,几乎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P2P平台上寻找投资机会,门槛极低,因此其信息披露也应该面向社会公众。从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来看,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例如,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借款人资质和能力信息、合作机构信息、托管信息和风险警示等。投资者在P2P平台上进行投资应该主要基于对借款项目的信任,而不仅仅是对平台的信任,因此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的规范披露有助于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意识。

  二是平台自身状况。例如公司概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虽然P2P平台的定位是借贷信息中介,但投资者投资时往往仍是基于对平台的信任,而非对具体融资项目的信任,因此加强对平台本身的信息披露也很必要。此外,平台自身状况的信息披露,也有助于出借人和相关当事人判断P2P平台是否合法经营。

  二是平台经营概括。例如业务总量,贷款种类、区域分布、集中度情况、逾期率等等。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投资者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通过对平台经营概括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和监管者了解平台可能涉及到哪些潜在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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