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持续进展,一份名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网上流传,该方案涉及到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跨界资管、互联网金融广告等多个领域。其中要求P2P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市配资等业务。P2P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权转比较容易理解,但不允许P2P从事债权转让业务却引起很大争议。因为在实践中很多P2P网贷平台的理财产品都含有债权转让模式,一旦被禁止,将严重影响平台运营。P2P债权转让模式有哪些?广东为什么要禁止P2P投资人债权转让?
目前我国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主要包括普通债权转让模式、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与专业放贷人模式。
1、普通债权转让模式
债权出让人基于与债务人签订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合同,获得债权,如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对买方享有债权。后出让人(资金需求方)将此等债权通过P2P平台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P2P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
2、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
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即P2P平台上的投资者将自己投资的未到期的债权产品转让给该平台上的其他投资者,将债权变现。
3、专业放贷人模式
专业放贷人模式,即在普通债权转让模式中多了一个专业放贷人的角色,专业放贷人通常是与P2P平台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如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专业放贷人介入原本由资金需求方直接将债权转让给投资人的关系中,先由专业放贷人受让资金需求方的债权(资金需求方退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随后通过P2P平 台将该等债权进行拆分(大标拆小标,或长标拆短标,或兼有之)包装后在平台上转让给不同的投资人。专业放贷人模式包括无承诺回购的债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及回 购两种情形,前一种是放贷人在债权转让成功后,退出债权法律关系中,投资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后一种是放贷人承诺当债务人无法还本付息时回购标的债权,不退 出债权法律关系。
广东为什么要禁止P2P投资人债权转让
7月17日,传广东省金融办口头通知各地金融办以及部分平台,禁止P2P平台提供债权转让服务,其中包括平台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广东地区此次口头禁止投资人债权转让,意味着普通债转和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也将在被禁之列。
投资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是当下许多平台活期理财、理财计划类产品的前提,该类产品以集合标的形式出现,投资人对集合标中的标的进行投资,再以债权转让形式实现随时退出。这种模式大大提升了网贷平台投资的体验。此外,投资人在平台直接发布的债权转让项目也是形式之一。如果这一模式被禁,投资人的资产流动性将大大降低,进而影响到网贷平台的成交量。
广东禁止投资人债权转让,唯一可能的原因其实是害怕平台利用这一形式,自行注册出借人账号,专门用来在平台上受让未到期的出借人欲转让债权,从而形成事实上的自我担保。但只要实名、存管、协议存证等措施落实到位,绝大部分的此类行为仍然可以被发现,进而被惩处,完全没必要直接禁止出借人之间债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