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宝祥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张宝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被告人张宝祥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间,张宝祥在担任长春市商业银行行长、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人事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92.3713万元。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宝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宝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缴涉案赃款,其举报线索为查实其他职务违法违纪问题起到一定作用,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1982.09——1986.07 吉林财贸学院经济专业学生 1986.07——1993.02 历任长春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室科员、综合处主任科员、综合处副处长等职 1993.02——1998.08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局长 1998.08——2000.12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宽城分局局长 2000.12——2002.06 长春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监事长 2002.06——2005.11 长春市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党委书记 2005.11——2006.08 长春市商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 2006.08——2006.11 长春市南关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6.11——2008.12 长春市南关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8.12——2013.03 长春市宽城区委书记 2013.03——2014.08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党组书记。 2014.08——2019.11 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共产党吉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张宝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组织观念淡漠,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甘于被“围猎”,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吉林省委常委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宝祥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下一次吉林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吉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http://www.berui.com/phpMyAdmin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