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坚文等4人涉嫌内幕交易山西焦化(7.830, -0.26, -3.21%)被行政处罚,其中李坚文违法所得331,502.61元被没收,并处以等额罚款,4人共计被处罚逾40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当事人:李坚文,男,1969年1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当事人:王文志,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山西省洪洞县。
当事人:张世坤,男,1964年4月出生,住址:山西省洪洞县。
当事人:刘培喜,男,1964年8月出生,住址:山西省洪洞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对李坚文、王文志、张世坤、刘培喜内幕交易“山西焦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坚文、王文志、张世坤、刘培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李坚文内幕交易“山西焦化”的相关事实。
三、王文志内幕交易“山西焦化”的相关事实。
四、张世坤内幕交易“山西焦化”的相关事实。
五、刘培喜内幕交易“山西焦化”的相关事实。
樊某雪信用证券账户在买入“山西焦化”股票之前无任何交易记录。樊某雪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都单一持有“山西焦化”。刘培喜与李某系同学、前同事关系。2014年6月至7月间,李某与刘培喜有过多次电话、短信联系,联系频率明显高于其他时间,且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相互吻合。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的通讯记录、询问笔录、资金流水、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坚文、王文志、张世坤、刘培喜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山西焦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没收李坚文违法所得331,502.6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二、没收王文志违法所得39,859.41元,并处以等额罚款;
三、对张世坤处以17,553.42元罚款;
四、对刘培喜处以48,537.3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680, 0.00, 0.00%)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